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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部门已重视网上贸易征税问题

1998-12-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何晓鹤

国家主席江泽民11月18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据统计,我国上网人数达125万人,如何对网上贸易征税,已引起国家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网上贸易征税:国家税务部门无法回避的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李丽凤博士透露,税务总局已意识到网上贸易对税收可能造成的影响,最近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外贸部门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网上贸易现状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围绕着“电于商务出现后,税务部门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何种对策”展开。

对网上贸易现状,李博士认为,目前我国网上贸易还没有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结算方式还是靠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现金交易。比如图书交易,用户还是先将款项汇到书店,书店再将图书邮寄过去。更为严重的是,对于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等活动收取的费用以及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难以稽核,因此无法对其征税。此外,上网的企业可以通过任何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须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如何征税,目前我国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青年报》98.12.1 何晓鹤 文)

税务部门应尽快出台网上贸易税收新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计金标副教授指出,网上贸易对税收有七个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这种贸易形式使确定纳税人的难度增加。传统贸易方式下,确定纳税人比较容易,但在互联网上只设立主页,告诉有哪些货物,看中的商品把钱汇到指定的账号上,很难找到明确的纳税人;出现不同公司之间的税赋不平衡。目前,国际上对网上交易还缺少严密控制,从事网上交易的和不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平衡;使传统的稽查方法已不适用。以前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以凭证为依据,网上贸易不仅无凭证,而且都设有密码,无法可查;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网上交易后,省略了中介机构,使扣缴税款无法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可能具有不利影响。例如,中国人在网上摘抄美国网站上的有偿信息,应在中国境内交税,但现在却直接从网上转入美国的账号,损失了我们的税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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